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出资买房,婚后父母的是共同债务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2019 婚姻法 父母出资买房并有借条,为何被判决借贷关系不成立?2、儿子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打了借条就得还钱?3、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房产该怎分
2019 婚姻法 父母出资买房并有借条,为何被判决借贷关系不成立?
原告徐某、姜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徐洪是两原告的儿子。2013年徐洪与郑梅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打算买房,因资金不足,2013年7月徐洪向两原告借款20万,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借父母人民币3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潍坊市某区的房子。借款人为徐洪一人。第二天,徐洪陪同其父一起到银行取出现金30万元,并直接交到房产公司。房产公司出具了收据,交款人为徐洪。
2015年,被告徐洪与郑梅婚姻出现危机,准备离婚。在双方离婚前,两原告先将徐洪与郑梅告上法庭,理由是两被告欠原告30万元借款未还。两原告称:2013年两被告买房的时候,两原告曾借款30万给被告用于购房,现在原告因为需要钱做其他事情,所以要求两被告偿还该借款。
徐洪表示: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现在其一人无力偿还。
被告郑梅则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是事后与第一被告串通伪造的,上面没有自己的签名,事实上两被告根本未曾向原告借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次庭审后,原告申请法院对该借据的签订时间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这份借条并非事后补充的。但是郑梅又提出,原告与第一被告关系特殊,仅凭一张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不排除为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一被告与原告合谋损害第二被告的利益的可能。
针对第二被告郑梅的这一质疑,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但是因为当初是现金往来,没有保留其他证据,又没有证人证言,所以面对法官的举证要求,原告无言以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基于第一被告与两原告的特殊利害关系,仅凭一张三人签署的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15年8月,法院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景山说法:
司法实践中,事实有两种,一种是客观事实,一种是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事情的真相,是客观发生的;而法律事实是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还原得到的事实。客观事实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但是一旦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双方描绘的客观事实肯定不同,必有一人作假,孰真孰假,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只能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得到一个法律上的事实。所以法律事实可能会与客观事实相符,也可能不符,但是因为客观事实无法再现,所以法院只能依据还原生成的法律事实判决。
本案到底有没有借款,法官包括我们作为第三方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因而本案法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因而判决原告败诉,这可能会与客观事实不符,但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游戏规则不能打破,否则只能引起更多的不公平。
那么本案原告的行为到底有什么疏漏呢导致败诉的后果呢(暂且假定借款的事实是存在的)?原告犯的错误有二:
1、现金往来,没有保留“痕迹”
两原告是在第一被告的陪同下,到银行取出现金交与第一被告,虽有取款记录,但是现金是同一面孔的,在原告将现金交给第一被告的那一刻,就不能说这笔钱是原告给第一被告的或者说这笔钱就是原告刚才取出的那笔钱。这是原告犯的第一个错误——现金交易。
2、将现金交给房产公司,交款人写了第一被告却没有在收据或者其他单据上备注体现该笔钱
俗话说的“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即使如此,事事谨慎小心,做到“雁过留声”。这类交易,无论从当时大量现金携带的安全性还是从日后风险的防范角度考虑,我们的建议是尽量通过银行划款、汇款的形式进行,避免现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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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打了借条就得还钱?
对普通百姓来说,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甚至全款购买这一现象已经不是新鲜事。然而,随着买房出资纠纷、离婚纠纷的增多,父母们也逐渐有了危机意识,会在掏出出资款的时候与自己的孩子签一张借条,约定这笔买房款是父母借给子女买房用的,有些甚至还在借条上约定了借款利息。
然而,仅凭父母跟自己孩子的一张借条就能认定借款吗?司法判例告诉我们,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即使有借条的存在,也不必然认定为对子女的借款。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张借条引发的纠纷
小米和小凯是一对新婚夫妻,小凯的父母为了这一对小夫妻的美好家庭生活,在小夫妻婚后购买房屋时,自掏腰包出资了全部的首付,并将房屋作为婚房登记在小夫妻的名下。但是,老两口也多了一个心眼,在打款后,就偷偷与小凯签订了一张借条明确约定,为了购买夫妻共同房产,小凯向老两口借款支付全部房屋首付。
几年后,小米和小凯闹起了离婚。小凯的父母拿出了这张借条,将小米和小凯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小夫妻偿还共同债务。
面对小凯父母的起诉,小米傻了眼:当初明明说好是赠与的,为什么现在又一口咬定是借款,还拿出了借条?
那么,小米需要承担这笔款项的清偿义务吗?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司法裁判:三种可能的结果
裁判可能一:父母出资的款项属夫妻共同债务,小米需要与小凯一起偿还
部分法院认为,小凯父母转账的这笔款项,全部用于小两口婚后购买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且小凯与父母也均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双方签署了借条,可据此视为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退一步讲,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也有很大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裁判可能二:父母出资的款项属赠与,无须偿还
部分法院认为,即使有借条作为证据,但这笔出资仍然是对子女的赠与。
首先,虽然小凯出具了借条,载明父母出资的购房款是对小两口的借款,但是小凯和父母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出具的借条不足以认定这笔款项的性质;其次,该房屋登记在小凯和小米的名下,没有证据显示小两口没闹离婚时,父母对这笔出资主张过还款,事后又拿出借条来证实有借款行为,有悖常理。再次,小米和小凯刚结婚时,父母就拿出这笔钱出资购房,这与夫妻一方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向一般债权人举债的情形有所区别。
综合考虑双方的理由,部分法院会认定小米主张的赠与更具有高度盖然性,从而认定小凯父母出资的款项为赠与性质。
裁判可能三:父母出资的款项为小凯的个人债务,小米无须偿还。
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因为小米表示对该笔借款不知情,借条上也没有小米的签名,并且小凯及其父母也不能提供证明小米知道存在这笔借款的证据,所以小米对这笔借款无需承担清偿义务。小凯认可这笔债务,是自行处分权利,但不宜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小凯单独承担还款责任。
总结上述裁判结果,父母对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在有借条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大致分为三类:
(一)认定为赠与,无须还款;
(二)认定为借贷,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认定夫妻一方还款,由该方个人偿还。
除了借条以外,法院也会综合考虑身份关系、出资背景、出资后的行为、双方的经济情况、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因素,作出合法合情的判决结果。具体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分析。
一张借条,为何会衍生出三种不同的结果?
婚姻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中,除了感情因素、人身因素,还掺杂着复杂的社会逻辑和文化根因;再加上客观事实的复杂多变性,导致在各方因素的影响下,仅凭一张借条,有时也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
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如何减少家庭纷争,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对家庭的财富进行法律规划。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房产该怎分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父母是否全额出资。
如果父母全额出资,产权也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房产就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离婚时,女方不能要求作为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父母只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给男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因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
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难点: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时,没有说明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款,法官会怎么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男方父母为男方婚前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男方的个人赠与。
如果该出资款项是男方的借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债务是一方债务还是双方债务,然后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如果为借款的话,应当提供借款方面的证据,哪怕是转账记录、男方签字的借条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会推定房款为对男方的个人赠与。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父母是否全额出资。
如果父母全额出资,产权也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房产就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离婚时,女方不能要求作为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父母只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给男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因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
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难点: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时,没有说明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款,法官会怎么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男方父母为男方婚前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男方的个人赠与。
如果该出资款项是男方的借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债务是一方债务还是双方债务,然后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如果为借款的话,应当提供借款方面的证据,哪怕是转账记录、男方签字的借条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会推定房款为对男方的个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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