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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年2月20日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婚前投入股市资金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该收益的产生是否与夫妻双方的人为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具有关联性进行判断。
第一,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资金出资购买股票,婚后未进行经营管理,仅因市场变化而产生增值,则该收益仍为资金投入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资金出资购买股票,婚后进行了买卖交易而产生了增值,则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资金出资购买股票,对其中一部分股票没有进行经营管理,一部分进行了买卖交易,前者仅因市场变化产生增值,后者因买卖交易产生了增值,如果出资购买股票一方不能举证证明两者的增值比例,司法实务中一般将有关增值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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