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自动顺延 第1篇
秦某上诉中院时就劳动合同自动延长陈述如下: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合同到期之后有“自动顺延条款”,视为续签了劳动合同,秦某认为,其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之后,如果续签的,必须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就双方达成的主要条款用新的书面合同固定下来,这样才达到立法目的。
公司以此条款来代替新的合同,显然不能保障秦某的合法权利。
如果“自动顺延”的条款生效,那么连续签订二次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这显然违反了立法本意。
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就使得劳动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类型,违反劳动合同类型法定原则。
公司、银行辩称,不同意秦某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对于自动续约条款,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秦某提出以“自动顺延条款”代替新的合同不能保障其合法权利,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一节。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目的系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逃避法定义务。
本案中,因公司与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上述约定可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存在,故秦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秦某不服终审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
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 第2篇
(1)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无论是首次签订还是期满续签,都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自动顺延的条款,逃避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之责任的行为,并无法律明示,缺乏合法的依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合同进行的法定分类。
包含自动顺延条款的劳动合同,该种合同期限存在不确定性(合同固定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对此无异议,有可能劳动合同顺延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任意一方不同意顺延,合同终止),有可能是固定期限,也有可能是无固定期限,无法对其进行准确定性及分类。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约定自动顺延有效,且附带顺延期限,则用人单位借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自动顺延N年;顺延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继续自动顺延N年。所约定的原各项条款继续有效。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避免了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可终止劳动关系。
如此一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排除劳动者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 第3篇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与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故秦某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确认公司与原告秦某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公司支付秦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元;*银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秦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
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 第4篇
(1)约定自动顺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的选择,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并未禁止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且约定自动顺延只是变更了合同的期限,应属有效。
(2)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实际属于续签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在工作岗位、薪资、权利义务等皆不变的情况下,将已到期的劳动合同进行续签,为减少续签手续、防止用人单位忘记续签,错过续签时间而带来的不良后果,约定自动顺延条款,有效保障和维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的类别依照顺延续签前后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确定。顺延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顺延后依照是否约定了顺延期限,来确定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动顺延到期后依照《劳动合同法》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此观之,约定自动顺延符合对劳动合同的法定分类,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
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 第5篇
关于劳动合同中自动顺延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各个地区的不太一样,有些地区可能会被认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是主流的观点认为还是有效的。
关于自动延期有效的判定,老曾认为应该主要考虑了以下两点:
(1)该条款清晰且便于理解,不存在容易误解的情形,劳动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一方,劳动合同签字则可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问题已经达成一致。
(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带有惩罚性,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逃避法定义务的情形,从此自动顺延条款内容看,显然不具备此特征。
但是,如果认同自动顺延条款生效,会带来一些其他问题。
如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而该自动顺延条款一般是固定年限,这样是否剥夺了劳动者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这样是否可以认为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是否涉嫌违法?
本案案号:
(2017)京民申2268号、(2016)京03民终11750号、(2016)京0105民初36012号
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 第6篇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2268号】北京高院认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自动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上述约定可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存在,中智公司并不存在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逃避法定义务的情形,秦建辉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应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672号“上海融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振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1755号“李春立上诉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等劳动争议一案”;
(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8438号“李金海、浙江三力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实操建议】
约定自动顺延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很多地区法院的认可,但仍不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这种约定属于“救济性”条款:
1、仍然存在部分法院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形。
2、劳动合同到期未依法续订,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支付两倍工资的纠纷案时常发生,加之约定自动顺延条款效力问题尚存争议,法律法规对此也未置可否。由此观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容易陷入纠纷,耗费双方的人力、财力、物力。
3、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尤其是在工作岗位、薪资待遇、权利义务等都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并非难事,不应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
4、若用人单位坚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建议用人单位为自动顺延附加明确的期限,避免发生纠纷时被法院认定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 第7篇
秦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条款,视为续签了劳动合同,此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之后,如果续签的,必须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就双方达成的主要条款用新的书面合同固定下来,这样才达到立法目的,被申请人以此条款来代替新的合同,显然不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其次,申请人认为,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之后,就不会再出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而本案中,劳动合同三年期满后,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选择不续签或不顺延,终止劳动合同履行的权利,这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与特征并不相符。
再说,如果自动顺延的条款生效,那么连续签订二次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这显然违反了立法本意。
因此,申请人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就使劳动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类型,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此类约定顺延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高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自动顺延条款”无效、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案中,公司与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上述约定可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存在,公司并不存在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逃避法定义务的情形,秦能够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应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 第8篇
2012年2月16日,秦某入职朝阳某人力外包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公司将秦某派遣至某银行工作,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
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11月1日,秦某以未足额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未与本人协商随意调岗、降低工资标准、没有同工同酬、有学历歧视、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秦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委裁决:
1、确认公司与秦某存在劳动关系;
2、公司支付秦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元;*银行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秦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秦某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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