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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的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罪吗?

一、案件溯源

网上媒体报道:

河南一乡镇医院女医生报案称,其被医院的一个副院长强暴,后警方查明二人系婚外情关系,立案后撤案,卫健委通报该副院长违反生活纪律被撤职。9月18日,警方回应说,他们重新侦办后发现此事够不成立案。

该女医生称:2019年7月20日晚上11时左右,她正在医院宿舍休息,这时医院副院长王某把她叫到办公室说要谈工作。该女医生进门之后,王某院长说他耳朵有点聋,让她靠近点说话,“我走到他面前,他突然把我强行抱住,我强烈反抗、奋力挣扎,将他后背抓伤,还咬伤他的手,他使用暴力将我强暴。”

警方侦查查明:该两人自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2019年12月15日和16日,该女医生两次找到王副院长的妻子,告知对方他俩是真心相爱,要求王副院长之妻与他离婚,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后,经侦查无证据证明副院长实施**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12日,警方撤销案件。

二、婚外情的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罪吗?该副院长构成**罪吗?

1、法律观点

其实这个问题和我们之前经常讨论的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有类似的地方。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都有可能面临女性一方偶尔一次,或几次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男性一方都可能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情。遇到这种事情是不是都以**罪定性呢?确实不具备操作性。

我国法律没有婚内**入罪之说,我个人认为,情人之间的性行为,即使存在强行发生性关系,在半推半就状态下完成了性行为,即使没有结婚也不宜以**罪论处。

我国刑法关于**罪规定,是指违背妇女性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刑法并没有规定**罪必须以结婚为发生性关系的合法前提,站在这个角度而言,结婚本身并不是法律规范**罪合法性的条件,构成**罪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性的意志,并采取暴力等强迫性行为的手段。

2、本案事实部分

本案错过了第一次报警的时机。本案中该女医生第一次与副院长发生性关系时是该院长的强暴行为,而该女医生在2019年7月20日,即被**的当天晚上11时并没有报警,当时是不是**已经无法查证,而之后两人已经发展成婚外情人关系,并持续了近5个月时间,如果这一情况属实,很难认定该副院长是**行为。

谈婚论嫁是否属实。据说该女医生已有两次与该医院副院长的妻子交涉离婚的事情。如这一行为属实,说明该女医生与该副院长已经涉及到谈婚论嫁,如因没有兑现婚姻承诺等事情,而发生了吵架、纠纷等行为,双方并在此过程中发生了性关系,可能存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但双方最后还是完成了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报警,确实很难判断是**行为。


如果本案中两人已经分手,而男方采取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则构成**罪。

综上,我认为认定具有情人关系或婚外情因素的**罪案件,应谨慎认定,虽然婚外情不受法律保护,但犯罪涉及人身自由,不宜以婚外情等道德因素而影响到对**罪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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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婚外情的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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