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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第18条一人的个人生活用品指哪些交通工具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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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第四项个人,一般是指按照男女性别的不同,归各自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类,男人衣服归男人;女人衣服归女人。如果交通工具价格不贵,如几百元上千元的女式自行车、电动摩托,也可以算是女方个人财产。

如果价格比较贵,虽然是一方专用,也可能不算一方个人财产。如女人用于服饰的名贵珠宝,要当做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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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婚姻法的第18条一人的个人生活用品指哪些交通工具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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