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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王平丁兰案例

,男,某大学教师。丁兰,女,某公司出纳员。王、丁于1994年结婚。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房一套,并用个人积蓄3万元购置了高档家具,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电可,并购摩托车一辆供丁使用。婚后,生有一子,一直由王平父母抚养。1994年丁父去世,丁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20万元。1996年王父去世,王继承了1万元遗产。婚后家庭日常开支基本由王平负担,丁兰则把自己的工资等存入银行,拟用来偿还购房时的借款。1997-1998年王平写书获稿酬6000元全部购买了专业书籍。1997年,丁与人被发现,夫妻关系恶化。1998年底,丁因犯同样错误被公司解聘。1999年1月,王平向法院诉请离婚。经法院调解,丁兰同意离婚;双方协议小孩由王平抚养,丁兰每年支付抚养教育费3000元。但在财产处理上双方发生争执,调解不成。
问:有关财产(如:房屋、家具家电、摩托车、继承的遗产等)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1)我国《》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王、丁二人无财产约定,故双方各自在婚后继承的遗产,丁在婚后的储蓄,均属于双方共有,应依法分割。
(2)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的住房、家具和家电均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3)按上述司法解释,对摩托车是否属于赠与,丁兰有举证责任,如她提不出属于赠与的证据,也视为共有财产。
(4)王写书的收入是知识产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收入已购买了专业书籍,属于个人专用物品,应归其本人所有。
(5)一居室的房屋不宜分割,应照顾抚养子女和无过错方,故可分给王平所有,王平应给丁兰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6)因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房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偿还债务后所余共同财产才能加以分割。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1)婚前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即借款购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偿还债务后所余共同财产才能加以分割。(2)“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此表述已经不适用。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家电应归王某所有。家具应归丁某所有。(3)本案中丁某与人不属于法定过错情节,但王某可以向法院要求在分割财产等方面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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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可以判决两人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予以离婚。
(2)先有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及与女儿的切身利益考虑,有一方承当主要的抚养责任,另外一方承当协助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
(3)小雅继承的8万元属于她的个人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要进行分割。可由小雅个人支配。
(4)电视机虽是在婚前买的,但在婚后双方继续使用,便成了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夫妻关系解除就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可以进行:1变价分割,即两人都不愿要电视就把它卖了在分钱。2作价分割,即一方愿意要,一方不愿意要,那么愿意要的就支付给不愿意要者他所得的超出价值的那部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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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婚姻法王平丁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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