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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离婚协议上加了1句话,法院判协议无效

很多离婚夫妻在面临离婚时,如没有复杂的财产情况,大都选择自己写离婚协议。关于离婚协议,小律给大家总结了以下法律要点:


1、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

但跟一般的协议不同,离婚协议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2、离婚协议中的附加条件无效!

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办理离婚登记,才能确定该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不允许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况。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要么存在,要么解除。

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款,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这样的附加条款让婚姻关系变得无法确立。

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同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


3、离婚协议中6类约定无效

无效约定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无效约定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无效约定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无效约定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无效约定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无效约定六: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离婚时,如果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权问题比较明确的,可以自行写离婚协议,但是建议请专业律师审一下协议,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在协议这一类严谨的法律文书上,难免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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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婚姻法新:离婚协议上加了1句话,法院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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