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立企业补充养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的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各类企业均可为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1)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 (3)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单独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中小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基金管理理事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有条件的行业可以实行全行业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 爱网站来源链接:http://www.awz.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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