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个人帐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并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并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承。 参见: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养老[2001]51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1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1月1日 星辰变归来来源链接:https://www.lzgql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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