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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问题解答: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以下定罪标准:拖欠员工一人三个月以上的工资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拖欠员工十人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工资。

依据: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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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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