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怎样解决呢(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汉济法评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享有抚养费吗?
【案件回顾】
原告吴某凤与被告何某寅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2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4月2日生育女儿何某文,2007年2月17日生育儿子何某欢,两个孩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
原告分别于2014年7月9日和2015年5月2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在第二次离婚诉讼后,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离家多年均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现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自2014年起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的子女抚养费共计168000元。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为法定婚后共同财产制,从共同财产的本质特征看,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无约定,一方的经济收入在所有权归属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子女抚养费无论是父母哪一方给付,均可视为父母共同履行抚养义务。但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财产收入实际已经相对独立,双方各自控制和支配使用自己占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类似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的财产关系。
在此情况下,如果还认定为共同履行了抚养义务,势必使一些父母以分居的名义逃避应尽的抚养义务。所以,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不论父母是否离婚,父或母一方均未实际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未成年子女当然享有抚养费请求权。
【汉济律师提醒】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论夫妻的婚姻状况如何,双方都应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所需。涉及未成年人问题时一定要从最大化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出发。
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近日,济南槐荫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被告人父亲雷某常年酗酒且无正经工作,被告人从小就跟着母亲生活,由母亲抚养长大,被告人父亲雷锋可以说从来就没有尽到抚养儿子的义务,但却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遭到儿子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抚养和赡养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即赡养的前提不是抚养,这两者为两个独立的义务,法院最后依法判决儿子向父亲雷某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
很多网友看后认为这样判决很不合理,认为儿子才是“受害”一方,“你不养他小,也别找他养老”,一位网友这样评论道。从情理上来看确实是这样,一个不上进的父亲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却要求儿子给自己养老,谁占理谁理亏,显而易见。
但法院的判决都是以法律为准绳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父母对子女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利向父母主张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但却不能因为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对抗赡养义务。
上述案例的判决是法律上的要求,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法被取消的,抚养责任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父母双方可以商议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他们之间愿意,比如全部由母亲承担,那么等于母亲代父亲承担了抚养责任,如果觉得父亲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可以在20岁之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过了诉讼时效则视为自己放弃了这个权利,权利的放弃不能导致对应的义务的消失,所以赡养义务依然存在,因为你以健康长大了,父亲履行的抚养义务不好,但也视为最低限度的履行了,同样,法律要求的赡养义务也是最低限度的,从每月判决支付200元的赡养费就可以看得出来。
既然为人父母了就应该尽到父母的责任,爸爸妈妈和子女的缘分是几世修来的,无论以何缘由团聚,都应该真心相待,相亲相爱。
法律科普: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是否有权利要求儿子赡养?
面对困境和血缘关系时,我们需要把自己的立场和选择置于优先位置。无论是哪种家庭关系,还是哪种血缘关系,我们都需要尽力去选择正确的道路。
我们必须为我们所爱的家人和亲人做最好的选择,并且在遇到不公正的事件时,要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自由和独立。这样,我们才能活得更加自由而快乐。
有这么一则案例,主人公的父亲突然离家出走,不仅拿走了所有家产,还留下了大量的债务。这使母子二人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陷入了极度困境。
母亲不得不长期工作以养家糊口,男孩也开始努力去打工,想尽办法凑钱缓解家庭的困境。然而,这样的艰苦生活并没有让他们的负担减轻,反而让母亲的身体状况越来越糟糕。最终,母亲瘫痪在床,身体不能动弹,需要男孩整天照顾。
男孩和母亲的生活变得愈发艰难。他们的房租、水电费用,以及母亲生病后的医疗费用,几乎全部靠着男孩单方面承担。
因为没有家产,甚至还有债务拖累,他们只能缩减开支,甚至降低生活水平,以应对不断增加的开销。在这样困苦的生活中,除了彼此之间持续的支持和照顾,他们没有其他的倚靠和支持。
然而,当男孩接到救助站的电话,告诉他亲父正在寻找他并希望获得赡养费和养老金时,他们感到困惑和不满。男孩和母亲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对这个离开他们的亲父的赡养责任。
这个案件让我们思考了一个老问题,即如何看待血缘关系和家庭责任。血缘关系是一种被社会认可的连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们的家庭位置。
但是,血缘关系并不应该被视为强制性的责任感,而应该是一种自愿的情感纽带。家庭责任应该被看作是所有家庭成员共同承担的,相互之间平衡、互相支持。
在面对像这种破裂家庭的情况时,我们应该深思:个人利益与家庭责任如何平衡?
一、父亲未抚养儿子,儿子是否有权拒绝赡养父亲?
针对该案例,首先应明确的是,父亲长期离开家中并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对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儿子和母亲都对其有情感和经济上的伤害。
因此,父亲现在通过救助站找到儿子和要求赡养费和养老费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存在一定的争议性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父亲有履行赡养义务及寻求养老赡养的权利,但也需要考虑父亲的过错行为及其对家庭及儿子的伤害,应该如何平衡赡养义务及其对应的权利。
首先,在赡养义务方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父母有赡养子女的法律义务。
根据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安全等都有相应的法律义务。
而儿子长期抚养母亲已经履行了其赡养义务,父亲现在要求儿子承担赡养费用的行为合理性应当受到合理质疑。
如果亲子关系成立,鉴定出父子关系,父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履行赡养儿子的法律义务,但是儿子和母亲对父亲的恶劣行为心底难平,如此选择需要谨慎考虑。
其次,在养老义务方面,对于父亲寻求养老费用的行为,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养老赡养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
在《社会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实行的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孩子应该向父母提供养老赡养。
而在《关于实行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良好抚养的父母享有子女的养老赡养。
根据规定,良好抚养的父母享有子女的养老赡养,但在该案例中,父亲长期离开家庭,对妻子和儿子都没有提供过养老赡养,导致孩子母亲残疾的现状。
因此,父亲不能要求儿子承担养老抚养费用的义务。父亲长期离开家庭这样的行为也属于过错行为,应建立在其有足够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寻求养老赡养,否则应该默认其放弃了养老赡养的权利。
同时需要考虑其过错行为造成的影响,公正平衡各方的权益。但如果其过错行为较为严重,使儿子和母亲遭受了很大的伤害,那么在考虑履行赡养义务时,应考虑赔偿的义务。
综上所述,如果经过亲子鉴定证实父子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亲有对儿子进行赡养和对自己的养老提供法定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父亲长期离家出走,对家庭造成了伤害,儿子和母亲也有权力向法律寻求赔偿和维权。
在考虑对其赡养和养老义务的承担之前,应当意识到父亲曾经的伤害及为此付出的代价,做出合理的抉择。
当然,如果亲子关系鉴定成立,确实存在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母亲应该义不容辞地支持儿子履行父亲的赡养义务。
二、小结
人们之间的亲属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家庭责任和个人利益之间做出选择时,这种关系可能会受到质疑。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是非常困难的。
我们应该为我们所爱的家人和亲人做最好的选择,并且在遇到不公正的事件时,要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自由和独立。我们应该以个人和家庭的利益为主导,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生活得更加美好和幸福。
父母抚养子女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但是在子女长大后,子女也要尽自己的责任来赡养父母。这种赡养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支持,还包括关爱、陪伴和心理上的支持。
只有在这种相互理解和支持的情况下,家庭才能更加和谐幸福,也才能更好地传承家族的美好传统和价值观。因此,父母抚养子女与子女赡养父母是互为前提的,也是彼此连结的一条纽带。
面对困境和血缘关系时,我们需要把自己的立场和选择置于优先位置。无论是哪种家庭关系,还是哪种血缘关系,我们都需要尽力去选择正确的道路。
我们必须为我们所爱的家人和亲人做最好的选择,并且在遇到不公正的事件时,要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自由和独立。这样,我们才能活得更加自由而快乐。
有这么一则案例,主人公的父亲突然离家出走,不仅拿走了所有家产,还留下了大量的债务。这使母子二人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陷入了极度困境。
母亲不得不长期工作以养家糊口,男孩也开始努力去打工,想尽办法凑钱缓解家庭的困境。然而,这样的艰苦生活并没有让他们的负担减轻,反而让母亲的身体状况越来越糟糕。最终,母亲瘫痪在床,身体不能动弹,需要男孩整天照顾。
男孩和母亲的生活变得愈发艰难。他们的房租、水电费用,以及母亲生病后的医疗费用,几乎全部靠着男孩单方面承担。
因为没有家产,甚至还有债务拖累,他们只能缩减开支,甚至降低生活水平,以应对不断增加的开销。在这样困苦的生活中,除了彼此之间持续的支持和照顾,他们没有其他的倚靠和支持。
然而,当男孩接到救助站的电话,告诉他亲父正在寻找他并希望获得赡养费和养老金时,他们感到困惑和不满。男孩和母亲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对这个离开他们的亲父的赡养责任。
这个案件让我们思考了一个老问题,即如何看待血缘关系和家庭责任。血缘关系是一种被社会认可的连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们的家庭位置。
但是,血缘关系并不应该被视为强制性的责任感,而应该是一种自愿的情感纽带。家庭责任应该被看作是所有家庭成员共同承担的,相互之间平衡、互相支持。
在面对像这种破裂家庭的情况时,我们应该深思:个人利益与家庭责任如何平衡?
一、父亲未抚养儿子,儿子是否有权拒绝赡养父亲?
针对该案例,首先应明确的是,父亲长期离开家中并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对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儿子和母亲都对其有情感和经济上的伤害。
因此,父亲现在通过救助站找到儿子和要求赡养费和养老费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存在一定的争议性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父亲有履行赡养义务及寻求养老赡养的权利,但也需要考虑父亲的过错行为及其对家庭及儿子的伤害,应该如何平衡赡养义务及其对应的权利。
首先,在赡养义务方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父母有赡养子女的法律义务。
根据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安全等都有相应的法律义务。
而儿子长期抚养母亲已经履行了其赡养义务,父亲现在要求儿子承担赡养费用的行为合理性应当受到合理质疑。
如果亲子关系成立,鉴定出父子关系,父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履行赡养儿子的法律义务,但是儿子和母亲对父亲的恶劣行为心底难平,如此选择需要谨慎考虑。
其次,在养老义务方面,对于父亲寻求养老费用的行为,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养老赡养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
在《社会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实行的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孩子应该向父母提供养老赡养。
而在《关于实行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良好抚养的父母享有子女的养老赡养。
根据规定,良好抚养的父母享有子女的养老赡养,但在该案例中,父亲长期离开家庭,对妻子和儿子都没有提供过养老赡养,导致孩子母亲残疾的现状。
因此,父亲不能要求儿子承担养老抚养费用的义务。父亲长期离开家庭这样的行为也属于过错行为,应建立在其有足够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寻求养老赡养,否则应该默认其放弃了养老赡养的权利。
同时需要考虑其过错行为造成的影响,公正平衡各方的权益。但如果其过错行为较为严重,使儿子和母亲遭受了很大的伤害,那么在考虑履行赡养义务时,应考虑赔偿的义务。
综上所述,如果经过亲子鉴定证实父子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亲有对儿子进行赡养和对自己的养老提供法定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父亲长期离家出走,对家庭造成了伤害,儿子和母亲也有权力向法律寻求赔偿和维权。
在考虑对其赡养和养老义务的承担之前,应当意识到父亲曾经的伤害及为此付出的代价,做出合理的抉择。
当然,如果亲子关系鉴定成立,确实存在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母亲应该义不容辞地支持儿子履行父亲的赡养义务。
二、小结
人们之间的亲属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家庭责任和个人利益之间做出选择时,这种关系可能会受到质疑。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是非常困难的。
我们应该为我们所爱的家人和亲人做最好的选择,并且在遇到不公正的事件时,要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自由和独立。我们应该以个人和家庭的利益为主导,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生活得更加美好和幸福。
父母抚养子女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但是在子女长大后,子女也要尽自己的责任来赡养父母。这种赡养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支持,还包括关爱、陪伴和心理上的支持。
只有在这种相互理解和支持的情况下,家庭才能更加和谐幸福,也才能更好地传承家族的美好传统和价值观。因此,父母抚养子女与子女赡养父母是互为前提的,也是彼此连结的一条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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