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警察因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时,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政务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依据其具体情节给予政务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2、当警察因醉酒驾驶而犯下违法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可能被开除。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警察因醉酒驾驶不被人民检察院判处拘役刑事处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依法受到有关处罚外,还应当依规定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