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军人的公积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军人的公积金可能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军人服役期间,其公积金是由军队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这部分公积金可能具有特定的用途和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军人在婚前已经缴存了公积金,并且在婚后没有进行共同使用和管理,那么这部分公积金也可能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建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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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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