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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主要调整哪些法律关系

一、主要调整哪些

:按法理学有关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单一性的理论,金融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由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建构。但长期以来的经济法学研究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表现在宏观调控法研究上,轻易把性质迥异的金融监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划入调控法范畴。鉴于此,本文从调整对象、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渊源三方面对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差异作出区分,以求对金融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之发展和完善有所稗益。

调整金融业,比如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担保投资公司

二、金融职业道德中隐含着金融法规的什么关系

相互作甩、相辅相成。

金融法规与金融职业道德的关系金融法规与金融职业道德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甩、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

金融道德是指金融企业(如银行)以及各经济主体间在进行与货币和资本有关的商品买卖、投融资及信贷等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

三、金融犯罪的一般主体包括哪些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特殊主体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也可以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四、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关系人有哪些

信托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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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金融法主要调整哪些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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