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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一级伤残国家补助标准是多少?

军人一级伤残是指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导致身体残疾,评定为一级残疾的情况,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民政部门从残疾军人抚恤金中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议参考:

1、了解相关政策:建议伤残军人或其家属了解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伤残军人的补助政策,包括医疗、康复、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寻求专业帮助:如果伤残军人或其家属对伤残补助政策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的帮助,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维护合法权益:伤残军人或其家属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或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民政部门从残疾军人抚恤金中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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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军人一级伤残国家补助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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