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 |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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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将一项无线充电的技术秘密许可给乙公司使用,双方签订《技术秘密许可合同》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技术秘密许可使用费。随后,甲公司为了扩大自己在无线充电领域的影响力,打算发表论文公开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制止甲公司发表论文公开无线充电技术秘密的行为。甲公司认为无线充电技术秘密是自己研发的,自己有权利决定是否对外公开。乙公司却认为,甲公司应承担保密义务,以维护自己对无线充电技术秘密享有的利益,那么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公司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是无线充电的技术秘密的许可人,乙公司是被许可人,甲公司将无线充电的技术秘密许可给乙公司时,乙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履行了《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支付的义务。甲公司作为无线充电的技术秘密的许可人,依据许可合同已经获取了乙公司支付的对价,相应地,甲公司需要保证乙公司能基于无线充电技术秘密获取的利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需要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并承担保密义务。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是关于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主要义务的规定。本条规定是对原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吸收和修改,为了更好的推动技术的发展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的主要义务以及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两项规定。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是:
第一,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秘密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
第二,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第三,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承担受让人和被许可人按照约定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五,使用技术秘密不得超出约定的范围;
第六,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
值得注意的是,当技术秘密许可人申请专利时,被许可人不得依据此条要求技术秘密许可人不申请专利。一则是,被许可人在订约时应当能预见到技术秘密许可人可能会申请专利,但是被许可人却没有作出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被许可人默认了技术秘密许可人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二则是,从鼓励技术的公开和推广利用的角度出发,也应当以技术秘密许可人有权申请专利为原则,有明确约定为例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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