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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受托之事另行委托,出了问题谁担责?

网友提问

张斌急于卖掉自己的现有住房,购买一套新房。为此他委托好友鹏鹏帮忙卖房,接受委托后,鹏鹏开展了很多工作,但进展不理想。张斌于是和鹏鹏商量,他再委托小芳一起帮忙,鹏鹏同意。谁知,鹏鹏找到买主正要签合同时,小芳却抢先一步将张斌的房子卖了出去。为此,鹏鹏不得不赔偿自己所寻找买主的定金。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该部分定金的损失鹏鹏可以向委托人张斌主张。

本案例中,张斌为委托人,鹏鹏为受托人,小芳为被张斌另行委托的第三人。因第三人小芳抢先一步卖出又没有及时通知鹏鹏的情形下,造成鹏鹏需要向其找到的买主赔偿定金,给受托人鹏鹏造成了实际损失。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受托人鹏鹏可以向委托人张斌主张其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是关于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也叫重复委托的法律规定。

1.什么是重复委托或另行委托?

重复委托又称为另行委托,是指委托人将同一委托事务先后委托给两个受托人。在委托合同成立后,基于委托人对其事务的决定权,应允许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事务。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具有较强的人身性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在重复委托下,还需要多个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如果委托人擅自重复委托,可能导致多个受托人之间对委托事务的处理发生冲突。因此,委托人重复委托的,需要经受托人同意。未经受托人同意而将同一事务委托他人的,将会影响受托人对委托事务的处理及合同义务的履行,可能会造成受托人更大的经济损失。对此损失,委托人亦负有赔偿义务。

另行委托时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受托人与第三人分别处理事务。其二,受托人与第三人共同处理事务。

2.重复委托与转委托、共同委托的区别

重复委托是委托人将同一委托事务先后委托给两个受托人,存在两个以上的委托合同。

转委托是受托人将同一委托事务转委托给次受托人。

共同委托是委托人将同一委托事务委托给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只有一个委托合同。

最后,提示大家,在重复委托或另行委托的关系里,委托人要注意防控另行委托的第三人给原受托人造成损失,否则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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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将受托之事另行委托,出了问题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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