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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 110 条第一款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议参考: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2、如不慎违反交通规则,应尽快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避免逾期未处理导致的严重后果。

3、如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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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交通安全法 110 条第一款怎么处罚?》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jtaqf110tdykzmcf0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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