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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 71 条第一款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建议参考:

1、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要发生交通事故。

2、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等。

3、不要逃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报告事故情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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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交通安全法 71 条第一款如何处罚?》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jtaqf71tdykrhcf3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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