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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 95 条第一款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议参考:

1、及时了解和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2、保持车辆的合法注册和登记,包括悬挂车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3、携带好行驶证和驾驶证,以备不时之需。

4、如不慎违反交通法规,应及时接受处罚,并尽快采取措施纠正错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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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交通安全法 95 条第一款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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