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0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建议参考: 在遇到交通违法行为时,当事人有权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果交通警察要求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可以拒绝,并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果当事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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