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议参考:在日常驾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果不小心违反了交通规则,应及时接受处理,避免逾期未处理而导致的更严重后果。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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