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议参考: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若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停车并保护现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3、如被交警暂扣驾驶证,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4、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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