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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 56 条和 63 条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 交通法 56 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违反该规定的,将面临以下处罚:罚款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

- 交通法 63 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 4 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5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 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 违反该规定的,将面临记 3 分的处罚。

建议参考:

- 在临时停车时,应选择合法的停车地点,并注意停车时间,避免超时停车。

-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车,应尽量避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在离开车辆时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 了解交通法规的具体规定,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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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交通法 56 条和 63 条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jtf56th63tdcfgdss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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