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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 19 条第四款如何处罚?依据有哪些?

交通法第 19 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违反该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扣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将被扣 1 分。

3、事故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驾驶人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可能会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影响。

建议参考:

1、养成随身携带驾驶证的习惯,确保在驾驶机动车时随时可以出示。

2、注意驾驶证的有效期,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3、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 分: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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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交通法第 19 条第四款如何处罚?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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