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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 19 条第四款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驾驶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未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会被暂扣车辆,并会被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建议参考:

1、了解交通法规:建议你仔细阅读并了解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包括携带驾驶证的要求和处罚标准。

2、保持驾驶证有效:确保你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进行审验和更新。

3、随身携带驾驶证:养成随身携带驾驶证的习惯,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出示。

4、注意交通标志和信号:遵守交通标志和信号的指示,确保自己的驾驶行为合法合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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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交通法第 19 条第四款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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