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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 19 条第四款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驾驶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违反该规定,会被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建议参考:

1、请务必遵守交通法规,随身携带驾驶证,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2、如果不慎忘记携带驾驶证,不要惊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 尽快找到驾驶证或者使用电子驾驶证。

- 如果无法找到或使用电子驾驶证,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

- 及时联系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了解具体的处理流程和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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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交通法第 19 条第四款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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