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根据该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将被处以罚款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并记 1 分。
建议参考:
1、请确保在夜间行驶时,正确使用灯光,以提高行车安全。
2、遇到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时,应及时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3、遵守交通法规,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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