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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 63 条 1039 是怎么处罚的?

交通法第 63 条 1039 规定:“对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建议参考:

1、请遵守交通规则,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内。

2、如果需要临时停车,请尽量避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如果车辆被拖移,请及时前往指定地点领取。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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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交通法第 63 条 1039 是怎么处罚的?》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jtfd63t1039szmcfdp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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