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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 99 条第一项是什么处理?

交通法第 99 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中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执法实践中不仅包括正式驾驶证,也包括临时驾驶证,该条规定中的“驾驶”,包括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建议参考:

1、了解交通法规:认真学习交通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交通法规可能面临的处罚。

2、合法驾驶:只有在取得合法驾驶证的情况下才能驾驶机动车,并且要确保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3、注意驾驶证的使用:不要将驾驶证转借他人使用,也不要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

4、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的规定,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速等。

5、保持安全驾驶: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注意观察路况,避免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

相关法条:

1、交通法第 95 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交通法第 96 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交通法第 99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4、交通法第 101 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交通法第 109 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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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交通法第 99 条第一项是什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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