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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只要驾驶人快速驶离,没有罚款扣分的处罚。

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建议参考:

1、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2、如遇交警执法,请积极配合,不要试图逃避处罚。

3、对于交通法规的具体规定,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以确保您的行为合法合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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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交通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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