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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怎么处罚?

交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违反该规定的处罚如下: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将被处以 200 元罚款,并记 12 分。

2、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将被处以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建议参考:

1、请确保您的机动车号牌清晰可见,并且没有任何遮挡物,如果您的号牌损坏或丢失,请及时到当地车管所办理更换或补办手续。

2、在车辆上路行驶前,请确保您的车辆已经通过了定期检验,并且保险有效期内,请将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放置在车辆明显位置。

3、请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出示,如果您的行驶证丢失或损坏,请及时到当地车管所办理补办手续。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怎么处罚?

问题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将被处以 200 元罚款,并记 12 分。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将被处以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建议参考:

1、请确保您的机动车号牌清晰可见,并且没有任何遮挡物,如果您的号牌损坏或丢失,请及时到当地车管所办理更换或补办手续。

2、在车辆上路行驶前,请确保您的车辆已经通过了定期检验,并且保险有效期内,请将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放置在车辆明显位置。

3、请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出示,如果您的行驶证丢失或损坏,请及时到当地车管所办理补办手续。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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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交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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