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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十九条第四款如何处罚?

交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该条款,驾驶人如果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将面临以下处罚:

1、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记 1 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金额和扣分情况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驾驶人应当遵守当地的交通法规和相关规定。

建议参考:

1、驾驶人在驾车前应当确保自己携带了有效的驾驶证,避免因未携带驾驶证而受到处罚。

2、如果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办理补发或换证手续,以免影响正常驾驶。

3、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不仅是为了避免受到处罚,更是为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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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交通法十九条第四款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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