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 7 个月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计发 2 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计发 4 个月。
4、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
6、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7、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8、残疾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建议参考:如果您在江西发生了工伤,建议您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赔偿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办理,您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劳动法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法律建议。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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