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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 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建议参考:在计算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2、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3、伤残等级:伤残等级是确定工伤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伤残等级越高,赔偿标准越高。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七级伤残 20 个月,八级伤残 17 个月,九级伤残 13 个月,十级伤残 11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七级伤残 20 个月,八级伤残 15 个月,九级伤残 10 个月,十级伤残 6 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赔偿标准应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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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江西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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