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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要求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建设方和施工方协商签订的书面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后会生效,合同双方需要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履行,那么,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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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要求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一)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的情形则享有法定解除权。如果当事人不享有解除权,即使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对方未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是形成权,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合同关系处在长期不确定的状态,会影响当事人权利向享有和义务的履行。

(三)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诉讼外的通知方式作出,也可以直接以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作出。

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有哪些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签订任何合同,都不是说想解除就解除的,首先解除是有正当理由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就是不想合作想解除,那么提出解除的一方要无条件对另一方进行赔付。如果其中有一方违反了合同,那么令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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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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