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不得超过二个月的,但具体案件结案时间要看法院的审理结束时间。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经侦大队立案流程有哪些1.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经侦大队立案后能不能撤案法务时刻提醒您,经侦大队立案后一般是不能撤案的,只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才能撤案:
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犯罪已过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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