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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伤自家人,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开车撞伤自家人,保险公司被判赔偿的观点吧。

俗语云“大水冲了龙王庙”。在现实生活中,不乏驾驶车辆撞伤自家人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呢?******曾经发布的公报案例中,有这样一个案件:

[基本案情]

2006年1月,杨某为自己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杨某缴纳了保险费,保险金额为5万元。2006年3月,杨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不慎将墙撞倒,导致杨某母亲张某死亡。4月,在交通警察大队的调解下,杨某对事故的损害作出相应赔偿,并在调解解决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是保险公司拒赔。因此,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赔偿款。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其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无效,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予以保险理赔。 主要理由是:

1、按照通常的理解和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车辆内的人员)以外所有的人。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相关格式化免责条款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属人为故意缩小第三者的范围。被告保险公司利用己方强势以预先设定的格式免责条款,缩小第三者的范围,以最大化免除自己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格式化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2、保险合同系专业性较强的合同,涉及专业术语较多,投保人往往对此不甚了解,故保险人更有义务向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在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文本中以黑体字提示免责条款的行为,仅仅是尽到了提醒投保人注意的义务,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明确说明义务。故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应归于无效。

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主要理由为:

不论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格式化免责条款关于“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以及关于“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的解释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有效,该格式化免责条款都因保险公司未能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而归于无效,该免责条款对被上诉人不产生约束力。

[法律关键词]

格式条款及效力

格式条款一般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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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开车撞伤自家人,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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