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沉溺网络赌博欠了很多钱,就打起公司的主意。自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案发,刘某利用职务便利给客户开单发货,用个人的收款码私自收取客户货款,将客户货款占为己有。公司财务对账时,发现公司78个客户有近150万货款“被欠款”。2023年4月12日刘某被逮捕。
刘某担任公司开单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掉包收款码的方式将公司财产142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刘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款人民币1011561元。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关系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相同点主要有:(1)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3)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既包括钱,也包括物;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2)犯罪故意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完全不打算归还;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使用本单位的资金,准备日后归还。
提醒广大的企业经营者,公司要用对公账户来进行资金往来,避免公私账户混用。否则,让业务员或销售员用私人的微信、支付宝,或者其他个人账户来收取公款,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
公司要加强合规管理,特别是对财务等重点岗位定期查账核款 准确掌握公司资金动向,对异常情况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否则日积月累,将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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