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规定的连续工作是指什么
(一)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等原因,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用人单位被兼并、合并、分立后,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视作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与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或职工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应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二)因组织调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新的用人单位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定医疗期,续订劳动合同时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应计算为现单位的工作时间。
(三)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前后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做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四)合资、合作企业原中方职工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63号)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劳办发[1996]42号)我部《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以下简称《复函》)第二条第六项主要是针对合资、合作企业的特殊情况做出的规定。规定把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视为同一用人单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在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应当与在合资、合作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因此,《复函》中所讲的“连续工龄”与《劳动法》第二十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含义相同。
二、劳动者有哪些休息休假时间
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包括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日休息、工作间隙休息、探亲假休息、年休假休息的时间等。
(1) 日休息。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也就是说除了最多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其余时间均为劳动者日休息时间。
(2) 周休息。又称公休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7天)内,享有连续休息在一天(24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
(3) 节日休息。是指在革命斗争纪念日和民族风俗习惯或传统的庆祝日子里,劳动者全部或部分不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劳动法》的第40条和1999年 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4) 工作间隙休息。是指职工在工作日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劳动法》对此虽未作规定,但作为劳动者一种休息的习惯已实行多年。
( 5)探亲假休息。是指职工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息时间。《劳动法》虽未对此作规定,但国务院1981年3月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有较全面的规定。
(6)年休假休息。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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