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
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
工会的代表;
2、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应是单数。
3、劳动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各方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协商产生。
4、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予以调整。
5、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认可。6、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劳动鉴定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7、劳动鉴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参见:关于印发《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1年2月9日
执行日期: 200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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