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法律咨询业务:他看到一些国企、央企在规章制度中用“罚款、处罚”类字眼,是否合规?
那么,在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出现“罚款、处罚”等经济处罚类表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特归纳书面咨询意见及法律分析如下: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出现的“罚款、处罚”等经济处罚类表述,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属于无效规定。若据以罚款,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法律风险。
具体分析
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不得再作为制定罚款措施的依据
1982年4月10日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九等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经济罚款措施的权利。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明文废止,不得再作为制定罚款措施的依据。
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若员工未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再以公司内部制度罚款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员工未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径行制定罚款措施并据以罚款,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法律风险。
三、律师建议
建议贵公司在制定、修订规章制度时,避免直接使用“罚款、处罚”等经济处罚类表述。而利用制定明确的工资结构及体系、设定绩效考核标准、奖金制度等方式,促使员工遵守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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