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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

问题解答:

兼职也即非全日制用工,会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确定。非全日制用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明确规定了非全日制的用工方式的,该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兼职。

劳动仲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质证辩论认定事实,并做出相应裁定。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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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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