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例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决定是否合法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例如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例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是否得到合理支付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例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争议等。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上内容具体告诉你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的问题的答案,除此之外,本文还介绍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的具体流程。相信你已经从文中得到了你想要的答案。如果您还想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的相关问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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