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的相互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协商和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和解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首选方式,能够快速解决纠纷,降低成本。
2、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建议参考: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如果争议金额较小、案情简单,可以优先选择协商和解或申请调解;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进行举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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