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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是什么?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建议参考:

1、如果你遇到劳动争议,可以先尝试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如果你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如果你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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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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