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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时期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指由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于 20 世纪 50 年代初期,当时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是由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来处理劳动争议,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完善和发展,目前,中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负责调解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

2、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成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劳动争议的最终裁决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诉讼工作。

建议参考: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建议当事人首先尝试通过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解决争议,如果无法通过这些途径解决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维权: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该及时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避免因时间过长而导致证据不足或无法得到支持。

2、保留证据: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应该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3、遵守法律法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取违法手段解决争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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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时期是怎样的?》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ldzyclzdjlsqszy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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