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这种方式简单快捷,成本较低,但可能无法解决根本性问题。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说服、劝导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机构可以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等,调解具有自愿性、灵活性和保密性等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调解结果的执行力不强。
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执行,仲裁程序相对较为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但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
建议参考: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在选择处理方式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应该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在处理争议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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