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仲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3、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裁决: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建议参考:
1、在申请仲裁前,建议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
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的纪律,如实陈述事实,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3、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4、在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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