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过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仲裁: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仲裁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受理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由 3 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 1 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4、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 5 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 3 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5、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建议参考:
1、在申请仲裁前,应当仔细阅读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在仲裁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仲裁庭的工作,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
3、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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